買賣合同風險知多少?
買賣,是我們?nèi)粘I钪谐0l(fā)生的事情。它既可以是幾塊錢的事,也可以是數(shù)以萬億的采購,但無論標的額的大小,買賣合同都是雙方有效憑證。
風險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合同具有相對性,簽訂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否“有資格”,是防控合同風險的第一步。只有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權(quán)”簽訂合同,那么相應的權(quán)利義務才有意義。是否“有權(quán)”簽訂,需要從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物權(quán)、債權(quán)等多方綜合考慮。例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享有標的房屋的所有權(quán),而是假冒所有權(quán)人的身份出售特定房屋,在這種情況下,這位合同當事方就不是適格的主體,也就必然沒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直接后果就是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不確定。因此,我們在訂立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清對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同時也要確保對方具有履行能力,才能盡可能保證交易安全。
風險二: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一款規(guī)定“合同中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無效”。此條規(guī)定意在保護交易的公平性、合法性,如果存在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他人,損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情形,那么該合同就應自始無效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惡意串通”強調(diào)的是惡意串通人之間的主觀惡意,具體的表現(xiàn)為事前串通掩蓋事實真相,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故意欺騙他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下面列舉三種性質(zhì)合同的“惡意串通”供各位理解:
第一種是在《保證合同》中,合同三方中任意兩方故意合謀,相互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行為;
第二種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有些房屋出租人為了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事先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將房價提得很高,或者由第三人假意出很高的價格,使得承租人無力競爭,只好放棄。而事后,出租人卻以低價賣給第三人,侵害了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quán);
第三種招投標活動中,投標者之間或者是投標者與招標人之間惡意串通以達到太高價格或是壓低價格的行為。
風險三 :合同中的“定金”問題
定金按性質(zhì)可以分為:
訂約定金——以訂立合同而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定金;
成約定金——以合同成立而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定金;
解約定金——以一方解除合同為條件而需要支付的定金,但必須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違約定金——以一方違約而需要支付的金錢為條件的定金;
證約定金——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需要支付的定金;
定金的性質(zhì)可以按照實際的需要來選擇。其次,提示各位在轉(zhuǎn)賬交易中也需要注意寫明轉(zhuǎn)賬的定金用途,以保證發(fā)生交易意外時可以主張定金權(quán)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