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fā)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yè)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二十七條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八條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名稱、貯存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信息;(二)查驗所提供服務的銷售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身份證明和食用農產品產地或者來源證明、合格證明文件?!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黃浦區(qū)放心食用農產品建議
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四)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fā)票以及其他資料;(五)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jiān)督銷毀;(六)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對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第三十九條市、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qū)域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徐匯區(qū)低碳食用農產品大概費用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不得進入批發(fā)市場進行銷售。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第十九條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第二十條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第二十一條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yǎng)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第二十二條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yè)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第九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第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qū)銷售。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huán)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qū)銷售。
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十)發(fā)現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guī)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處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第四十八條批發(fā)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款、第二十條規(guī)定,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者未印制統一格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按要求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溫度、濕度和環(huán)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金山區(qū)優(yōu)點食用農產品誠信經營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黃浦區(qū)放心食用農產品建議
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fā)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本行政區(qū)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jiān)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協作機制。第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guī)范運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jiān)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黃浦區(qū)放心食用農產品建議
上海諾康蔬菜有限公司是一家上海諾康蔬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18日,注冊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區(qū)勝辛北路1888弄1號109室,法定代表人為黃先寶。經營范圍包括食用農產品(不含生豬產品、牛羊肉品)的銷售,食品銷售。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的公司,致力于發(fā)展為創(chuàng)新務實、誠實可信的企業(yè)。上海諾康深耕行業(yè)多年,始終以客戶的需求為向導,為客戶提供高品質的蔬菜,食用農產品。上海諾康不斷開拓創(chuàng)新,追求出色,以技術為先導,以產品為平臺,以應用為重點,以服務為保證,不斷為客戶創(chuàng)造更高價值,提供更優(yōu)服務。上海諾康始終關注家居用品市場,以敏銳的市場洞察力,實現與客戶的成長共贏。